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2-01-12 10:34 字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淮北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2136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11231  


 

淮北市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保护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依据《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基础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包括通信机房、基站、光(电)缆、管道、杆(塔)、机柜、分(配)线箱(盒)、交接箱(间)、供电设备等。

第三条 因市政建设、道路施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老旧小区改造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改通信设施的,迁改费用纳入本办法补偿范围,其它法定补偿费用,由补偿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确需改动或者迁移电信设施的,应当与电信设施所有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电信设施所有人应当支持,并及时搬迁。

第五条 通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承担的部分,纳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通信设施迁改原则上由通信设施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会同产权单位确定需迁改的现状通信设施范围及迁改时间,由产权单位编制工程建设范围内需迁改的通信设施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需迁改的通信设施工程预算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根据审核后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经协商签订补偿协议。

第七条 产权单位应当遵循存量共享、增量共建原则实施通信设施迁改方案设计及施工,严格执行国家电磁环境控制标准,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八条 产权单位在实施通信设施迁改工程时,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通信服务持续畅通,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支持与配合工作。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物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物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线(道)、电信间、设备间、配线设施等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随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条 建设单位牵头与产权单位等成立联合工作小组,负责推进迁改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通信设施迁移后无需恢复重建的或违反全市主要规划的,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化解电信设施建设中的矛盾纠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行,有效期2年。